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忠華選任辯護人陳建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3年7月31日上午10時50分許於本院第十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王詩銘法官廖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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