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秋燕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張秋燕「(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張秋燕「(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單純誤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