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196號債權人 蔡政霖 即今鼎五金商行債務人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謝俊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民法203條規定,債權人未釋明
雙方約定利率百分之六,是就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五利息部分,不予准許。)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