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原告 林素杏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曾澤宏 律師
陳瑾瑜 律師被告 林蔡娥
林永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
楊大德 律師被告 林素寬
林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5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兩造應補提本件不動產部分,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如未補正,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參照);又兩造應陳報本件遺產稅部分,若扣除信託登記(即編號10-26),與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即新臺幣140萬元),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國稅局未予扣除)等財產部分後,所得列入本件分割遺產加以扣除之遺產稅數額為何?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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