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77號
原告 陳沛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設立人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