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77號

原告 陳沛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設立人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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