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60號
原告賴聖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帆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所附事證之繕本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