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63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王敬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壹輝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所附證物之繕本,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