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亮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04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亮亮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現經本院羈押在案,其前經本院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交保,雖因其母親至醫院回診不方便接電話而無法具保,然其有保管金7,120元可供交保,故希望以7,000元具保,以早日返家照顧母親,爰請求准予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佐,又被告多次經本院合法通知,均無故不到庭,嗣經拘提始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諭知羈押在案等情,固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49號刑事案卷可稽。惟被告業於113年5月3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更壬字第108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為憑,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目前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而非由本院羈押之人犯,則其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宇宸
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歆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