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上訴人 張喬舜
張凱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翔安 律師被上訴人 張世英
張淑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仟芳 被上訴人 黃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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