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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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佳盈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佳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佳盈前因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6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列載:尚有詐欺另案臺北地檢偵查中、偽造文書另案臺北地院審理中),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顧正德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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