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建上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上易字第36號上訴人親家雲硯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顯正 訴訟代理人 周秦誼 律師被上訴人中盛機電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謝陞奇 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 律師
羅國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因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補正提出112年12月22日民事陳報狀及檢附上證47之1及附件等書證,尚須經調查;且被上訴人就其主張之107年4月25日工程合約書部分,並未提出該契約第二項約定之附件一文件,尚須補正提出,故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3年1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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