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簡聲字第159號聲請人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相對人 閻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20日清算終結並有賸餘財產,故依公司法第330條規定應將聲請人之賸餘財產依股份比例分派予股東,而相對人係聲請人之股東即應受賸餘財產分配之人,且其應受領金額為新台幣32,036元,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滯留國外仍設籍於新北市○○區○○路○○○號24樓,並未遷移,聲請人寄送之信函皆無法送達,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通知函、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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