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63號
原 告 鍾招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陳錫妹 、 陳秋松 、 鐘豐貴 、 鍾戴送妹 、 鍾平妹
、 鍾歸仙 、 鍾富枝 、 羅鍾蘭妹 、 鍾九妹 、 鍾榮貴 、 鍾仁貴 、鍾龍
貴、 鍾政洋 、 鍾昭祥 、 鍾氏 茶妹、鍾氏 祝妹 、鍾氏 甘妹 、 鍾五 妹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05年4月20日前,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列出本件所有被告及住居地址並提出電子檔案(如為繼承
人,後面請註明被繼承人姓名)。
二、請確認被告鍾陳錫妹及陳秋松2人是否為繼承人。
三、請提出被告鐘豐貴、鍾戴送妹、鍾平妹、鍾歸仙及鍾富枝5
人之除戶謄本。
四、請提出被告羅鍾蘭妹、鍾九妹、鍾氏甘妹及鍾五妹4人之被
收養之證明。
五、請提出被告鍾榮貴、鍾仁貴、 鍾龍貴 、鍾政洋及鍾昭祥5人
之戶籍謄本。
六、請提出被告鍾氏茶妹及鍾氏祝妹2人無繼承權之原因或理由
及相關證據。
七、請提出更正後之分割方案及繕本(份數依被告人數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