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寶鎮不動產法定代理人 賴佳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俐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民法第271條亦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請款單記載債務人與案外人 劉俊孝 共同負擔仲介費,目前尚積欠新臺幣(下同)75,000元未清償,因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應負全部清償責任或與案外人劉俊孝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資料,依上開說明,債務人與案外人劉俊孝應平均負擔債務,是債權人請求超過37,500元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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