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精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國璋 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