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74號聲請人 趙燕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0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1年8月20日(週六),因為例假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6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48731-111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95668-21165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6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6600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