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839號上訴人 賴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莉穎 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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