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周秀珠 訴訟代理人 吳兆麟 被告 卓文財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785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