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孝全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孝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