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96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麗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