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欣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欣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欣鈺因犯詐欺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欣鈺因犯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附表:受刑人吳欣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判5次)│有期徒刑3月(判3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08月01日│101年08月07日│101年08月21日至101年│││101年08月03日│101年08月09日│08月22日│││101年08月03日│101年08月21日││││101年08月07日│││││101年08月20日至101年│││││0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651、20653、2066│第19651、20653、2066│第19651、20653、2066│││7、20668、20729、219│7、20668、20729、219│7、20668、20729、219│││37、23036、23257、25│37、23036、23257、25│37、23036、23257、25│││149、26036、26747、2│149、26036、26747、2│149、26036、26747、2│││7506、27507、27526、│7506、27507、27526、│7506、27507、27526、│││27527、27528、27550│27527、27528、27550│27527、27528、27550│││、26748號│、26748號│、2674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1407、1417號│1407、1417號││├────┼──────────┼──────────┼──────────┤││判決日期│104年05月21日│104年05月21日│104年05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1407、1417號│1407、1417號││├────┼──────────┼──────────┼──────────┤││確定日期│104年05月21日│104年05月21日│104年05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047號(原判決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77│││號撤銷原判決附表七編號10宣告刑即有期徒刑5月)(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05執更3270,已執行完畢)│└────────┴────────────────────────────────┘附表:受刑人吳欣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判2次)│││├────────┼──────────┼──────────┼──────────┤│犯罪日期│103年09月05日│││││103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84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487號││││├────┼──────────┼──────────┼──────────┤││判決日期│106年05月2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487號││││├────┼──────────┼──────────┼──────────┤││確定日期│106年05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106年度執字第936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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