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9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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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二號上訴人 方坤木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九號,一○四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三、三○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方坤木有如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與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事證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共九罪,均處有期徒刑)與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尚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僅載稱:「原審判決認事用法顯有不當,上訴人誠難甘(上訴狀誤載為干)服」等語。然於原判決關於其內容有如何之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蘇素娥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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