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凱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051號),而被告自白犯罪(103年度易字第114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鄭凱倫分別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所示起訴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
⒈犯罪事實欄第3、4行原記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等語部分,應補充更正為「…,復個別4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盜犯意,…」等語。
⒉原起訴書所示之附表部分應予刪除,補充更正為本案刑事簡易判決後附之【附表】所示。
㈡證據部分:
⒈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紙(參見警卷第37頁)。
⒉臺中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四隊103年5月8日員警
職務報告1紙(參見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143號卷宗第14頁)㈢理由部分:
⒈按刑法上竊盜罪既遂未遂區分之標準,係採權力支配說,
即行為人將竊盜之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為既遂,若著手於竊盜,而尚未脫離他人之持有,或未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則為未遂(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256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就【附表】所示竊盜犯行,均已將竊盜之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應屬竊盜既遂。
⒉爰審酌被告法治觀念淡薄,僅因心情不佳,竟任意竊盜他
人財物,所為誠屬不該,並有多次竊盜前科,然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其所竊物品價值非鉅,且業經上揭被害人取回,對被害人所生損害尚屬有限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⒊至起訴意旨就被告上開犯行,因其有多次竊盜前科,認為
被告顯有犯罪習慣,聲請本院在判處被告罪刑之同時,依法諭知被告強制工作等語。惟按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且宣告之應執行之刑達1年以上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2條第4項、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竊盜犯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犯,其保安處分之宣告及執行,係刑法第90條關於保安處分規定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此觀同條例第1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222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告應執行刑,未達有期徒刑1年以上,已如前述,自難依起訴意旨所請對被告宣告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麗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被害人│竊盜時間│竊盜地點│竊盜方式及竊盜財物│主文欄│├──┼───┼───────┼───────┼────────────┼────────────┤│1│ 張靖宜 │103年3月15日下│臺中市三民路中│徒手竊取CalvinKlein│鄭凱倫竊盜,累犯,處拘役││││午2時10分許│友百貨公司│Jeans專櫃店員張靖宜負責│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CalvinKlein│管領之CK針織上衣1件(價│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Jeans」專櫃│值2280元)││├──┼───┼───────┼───────┼────────────┼────────────┤│2│葉 晉良 │103年3月15日下│臺中市三民路中│徒手竊取無印良品專櫃經理│鄭凱倫竊盜,累犯,處拘役││││午2時20分許│友百貨公司「無│ 葉晉良 負責管領之無印良品│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印良品」專櫃│內褲(編號H4SA223白色、│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H4SA224白色、H4SA226白│││││││色、H4SA226藍色各2件)│││││││共8件、地墊(棕色)1件│││││││《合計價值3320元》││├──┼───┼───────┼───────┼────────────┼────────────┤│3│ 蘇泰安 │103年3月15日下│臺中市三民路中│徒手竊取JASON超市副理蘇│鄭凱倫竊盜,累犯,處拘役││││午2時40分許│友百貨公司「│泰安負責管領之草莓巧克力│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JASON超市」│2盒、洋芋片1包(合計價│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值309元)││├──┼───┼───────┼───────┼────────────┼────────────┤│4│ 劉曉微 │103年3月15日下│臺中市三民路中│徒手竊取Kiehl's專櫃櫃長│鄭凱倫竊盜,累犯,處拘役││││午3時許│友百貨公司「│劉曉微負責管領之Kiehl's│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Kiehl's專櫃」│潔面露2瓶(合計價值140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9051號被告鄭凱倫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凱倫前於民國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判3次)確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102年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徒手竊取臺中市三民路「中友百貨公司」如附表所示專櫃內由張靖宜、葉晉良、蘇泰安、劉曉微等人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藏放在其事先預備之紙袋內。嗣其欲離開「中友百貨公司」時,為專櫃人員 蔡沛琳 發覺有異,阻止其離去,經聯絡安管人員 楊孟宗 到場處理,並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鄭凱倫於警詢、偵查│全部之犯罪事實。│││之自白。││├──┼───────────┼─────────────┤│2│證人即被害人張靖宜、葉│1.全部之犯罪事實。│││晉良、蘇泰安、劉曉微等│2.上開遭竊物品已發還被害人│││人於警詢之證述。│。│├──┼───────────┼─────────────┤│3│證人蔡沛琳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蔡沛琳發現被告竊取隔壁│││。│Kiehl's專櫃之物品,得手後││││正要離去時,為證人蔡沛琳阻││││止被告離去並通知安管人員到││││場處理。│├──┼───────────┼─────────────┤│4│證人楊孟宗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楊孟宗經蔡沛琳通知前往│││。│現場處理,請被告不要離開之││││事實。│├──┼───────────┼─────────────┤│5│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被告行竊之事實。│││表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4份、現場照片18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4次犯行,犯意個別,請分論併罰。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再犯本罪,係屬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年輕力強,不思正當營生,已有多起竊盜之犯罪紀錄,猶不知端正行為,竟再犯本件多次竊盜犯行,顯有犯罪之習慣,請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刑法第90條之規定,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檢察官張曉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建宏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時間│地點│偷竊物品│被害人│├──┼─────┼───────┼──────┼───┤│1│103年3月15│臺中市三民路中│針織上衣1件│張靖宜│││日14時10分│友百貨公司│(價值新臺幣││││許│CalvinKlein│<下同>2280│││││Jeans專櫃│元)││├──┼─────┼───────┼──────┼───┤│2│103年3月15│臺中市三民路中│內褲8件、地│葉晉良│││日14時20分│友百貨公司無印│墊1件(共價││││許│良品專櫃│值3320元)││││││││├──┼─────┼───────┼──────┼───┤│3│103年3月15│臺中市三民路中│草莓巧克力2│蘇泰安│││日14時40分│友百貨公司│包、洋芋片1││││許│JASON超市│包(共價值││││││309元)││││││││││││││├──┼─────┼───────┼──────┼───┤│4│103年3月15│臺中市三民路中│潔面露2瓶(│劉曉微│││日15時許│友百貨公司│共價值1400元│││││Kiehl's專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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