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62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請求終結被繼承人 陳驥 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驥之遺產清冊、財產總歸戶資料。
二、聲請人代管遺產期間墊付費用9萬2,667元之明細及相關單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