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4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1號原告西班牙商卡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 賈安德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瑜 律師
黃祈綾 律師 陳昶安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繼恆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人 吳義隆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林宗達 律師 許宏吉 律師
參加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翁朝棟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 律師
邊國鈞 律師 陳毓芬 律師上二人複代理人 張容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述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金額誤載為「7,230,413元」,應更正為「6,872,67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將被告應償付原告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6,872,674元」誤載為「7,230,413元」,顯屬誤寫,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林韋岑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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