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4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1號原告西班牙商卡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 賈安德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陳珮瑜 律師 黃祈綾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人 范揚材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林宗達 律師 許宏吉 律師
參加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翁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參與高雄市政府捷運局辦理「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建設(第二階段)統包工程」採購案,因不服被告以民國105年8月17日高市捷秘字第10531066400號函(下稱原處分),決議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最有利標廠商,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因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系爭採購案最有利標廠商,本件關於撤銷原處分之爭議,判決結果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孫奇芳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蔡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