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720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王意繪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一二三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4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如主旨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23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取回提存物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所提存之擔保金,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