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曾崇德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崇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曾崇德(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104年刑保字第1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6號),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千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04年2月13日出具現金保證,並經本院於同日收納保證金(104年刑保字第11號),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參;嗣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亦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考。惟受刑人經聲請人定期傳喚其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花蓮縣花蓮市民光346號」等2居所到案執行,均未遵期到案,復拘提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點名單、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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