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884號
原   告 添誠企業社即 黃崇育
被   告 翰林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幸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商用套裝軟體管理買賣合約書第7條
後段約定:「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
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
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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