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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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59號
原 告 洪博源
原 告 康楊美月
康佩琳
康枝財
楊財明
康有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
被 告 陳美惠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追加其他全體合夥人為原告
,同時載明每位追加原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按合夥關係設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各共
有人必須合一確定,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判決
可資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就「美惠小吃店
(即牛車碳烤新竹店)」之合夥關係不存在,然「美惠小吃
店(即牛車碳烤新竹店)」之合夥人除原告與被告外,尚有
訴外人 沈豔志 、 楊國憲 等人,是本件訴訟當事人即非適格,
自有補正全體合夥人為當事人之必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l加其他全體合夥人為原告,同時載明每位追加原告之姓名
、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