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小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憶榕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5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