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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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竊盜罪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編號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揭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應沒收部分仍應沒收併予敘明。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