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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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3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513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林恆吉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