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3月間犯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25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4789號),判處有期徒刑貳年,嗣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481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