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800號聲請人 何孟 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鄔粲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發票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800號聲請人 何孟 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鄔粲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發票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