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51號原告 莊宏華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受告知人 莊郭瑞菊
莊凱超 莊千慧 莊富強 莊雅惠 莊國祖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李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振芳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