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 傅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謝玉梅 、清泉休閒酒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拆屋還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592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
305.8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元=397,
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至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清泉休閒酒莊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