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214號聲請人 王鉑銓 上列聲請人王鉑銓因與相對人 柯景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鉑銓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