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佳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佳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唐佳吟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3部分曾定應執行拘役100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受刑人唐佳吟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99年4月30日│99年4月29日│99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819號、100年度偵續│5819號、100年度偵續│5819號、100年度偵續│││字第18號│字第18號│字第1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54│100年度上易字第1054│100年度上易字第1054││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54│100年度上易字第1054│100年度上易字第1054││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012號│第6012號│第6012號│└────────┴──────────┴──────────┴──────────┘┌────────┬──────────┬──────────┬──────────┐│編號│4│││├────────┼──────────┼──────────┼──────────┤│罪名│過失傷害│││├────────┼──────────┼──────────┼──────────┤│宣告刑│拘役40日│││├────────┼──────────┼──────────┼──────────┤│犯罪日期│99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調偵字││││年度案號│第901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1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178號││││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26日│││├─┴──────┼──────────┼──────────┼──────────┤│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5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