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吳芮岑 住雲林縣○○鎮○○里○○000○00號被告 王明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鄭苡宣
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