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0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叁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205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自民國0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18767││07月28日│││││元││起│││├──┼───┼─────┼──────┼──────┼───────┤│2│新臺幣│丙○○│自民國0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67887││07月28日│││││元││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雲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2055號)
一、相對人丙○○向聲請人申辦並簽立「吉享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吉享貸約定書第一條約定分期給付,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詎料相對人尚積欠234108元未依約還款,依約定書第十四條之規定,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經聲請人迭次向相對人催索,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此約定條款第十一條足稽故一併請求。
二、緣相對人丙○○因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款項399003元整,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此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