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96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松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