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659號
原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陳嘉珒
賴玉寶
被 告 莊淑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550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17日向訴外人嘉義市私立
聯成技藝短期補習班(下稱聯成補習班)報名電腦課程,並
簽訂學費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學費分期契約)
,約定學費新臺幣(下同)59,400元,以每月為1期,分24
期平均攤還,每期應繳金額2,475元,詎被告僅繳納6期,
尚有餘款44,550元未給付,嗣上開補習班乃於109年2月29
日將債權讓與原告,原告於109年3月17日將債權讓與證明
書合法送達被告,依系爭學費分期契約,若被告有延遲付款
達1月以上,所有未到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應即償還
,並依週年利率15%加付遲延利息,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
均未獲置理。爰依系爭學費分期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聯成補習班何來債權讓與予原告,聯成補習班未
開課前,被告已告知通知開課之人員無法去上課,並未領取
AutoCAD教材,伊並未於109年4月14日至分校提出退費,
伊與聯成補習班於109年4月20、21日簽立之解約切結書和
調解切結書,已解除契約,被告自得以債權不發生之抗辯對
抗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被告向聯成補習班報名電腦課程,約定採分期付
款方式繳款,每月一期,分24期攤還,並簽訂系爭學費分期
契約,系爭學費分期契約約定若被告未按期還款,所為未到
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應按週年利率15%加付遲延利息,嗣
被告僅繳款6期,尚欠消費款44,550元等情,業經原告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學費分期契約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
㈡原告主張被告應支付上開款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
置辯,則本件應審酌者,本件債權讓與是否對被告發生效力
?被告以解除契約之債權不成立事由,對抗債權之受讓人即
原告,是否有據?查,原告主張已受讓系爭債權,並已合法
通知被告,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郵件收件回執併郵
局存證信函用紙各1份為證,足證原告已依民法第297條規
定向被告為債權讓與通知而生效,原告自得本於債權人地位
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空言否認原告受讓債權,不足採信。
被告雖辯稱於開課前已向聯成補習班表示無法去上課,並未
領取教材,惟被告迄今未能提出斯時業已終止或解除契約之
證據。被告又辯稱於109年4月21日已與聯成補習班解除契
約,惟依卷附之雙方解約切結書上記載「退訓申請日2020/0
4/14」、「應退金額:-29700元」、調解切結書上載:「10
9/4/21聯成電腦已與莊淑瑄小姐達成雙方和解,因莊淑瑄小
姐於學生自繳納費用後至實際開課之日起算已逾全期三分之
一退費,核不符退費標準。莊淑瑄小姐同意且了解繼續繳納
銀行全期費用,並不得再次要求退費不再爭執,雙方當事人
其餘請求權均拋棄。」等文字,細繹其文義,並無任何關於
雙方中止或解除契約之意,是依被告所提事證,尚無從認定
被告已得合法終止或解除與聯成補習班間之契約關係,被告
主張系爭債權不成立云云,難認有據,自無以其具有得對抗
聯成補習班之事由,對抗原告而拒絕付款。從而,原告依系
爭學費分期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
之全部款項44,550元及上開利息,即屬有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學費分期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5%計算之利息,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
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額。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