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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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3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詠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和 相對人即債務人泰山景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冠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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