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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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8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3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惠翎
王英群
一、債務人朱惠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