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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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3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秀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28號、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邰婉玲法官張婷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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