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債務人 魏慎言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或房屋使用證明。
2.說明債務人代班小巴士係由何公司派遺並提出證明文件。
3.依債務人所提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台元通運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等計算,債務人平均月薪均不足2萬元,請說明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平均每月2萬元是否包括未計入所得稅之所得?該未計入所得稅薪資約有哪方面之收入?並說明自聲請迄今每月收入數額及計算式及提出薪資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