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聲請人 蔡幸怡 即 蔡俊雄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蔡俊雄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包含已拋棄繼承者)。
二、印鑑證明正本(台端提出為影本)。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