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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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310號原告 袁玉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吉安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袁吉安在泰國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袁吉安為泰國人,有原告之戶籍謄本1件、兩造之結婚登記書及結婚證書原文及中譯文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弄00號,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入出境紀錄核閱,被告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業已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以106年4月27日移署資字第1060040261號函所檢送之入出國日期紀錄1件在卷可憑,足認原告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住所並非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