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劉竹峯 上列聲請人與 鐘定良 、 鐘定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國民住宅貸款契約第13條載明債務人須經催告而不清償始喪失期限利益,故請提出催告通知函與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